大学刑法课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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肌肉的线条明显地像要抽筋似地,直到喷出最后一丝白浊液体。
此时老师也卖力地用小穴不断磨蹭学长的阴茎根部和阴囊,最后更整个人伏在学长身上用小腹压紧学长的老二,直到它疲软不堪,在精液中皱成一团。
我如释重负,老师总算没当着我的面被其他人干了,这才深深地喘了一口气,眼泪不知何时已经在眼眶里打转。
「老公,你生气了吗?」
老师只有胸部到小腹之间沾到一点点学长的精液,大体来说还算是非常纯洁,刚刚的举动甚至还称不上交换体液,只有老师单方面地在学长阴茎上抹上大量的淫水,学长的分泌物却几乎没碰到老师私密部位,但是我已经可以深深体会到谢x锋、庾x庆这些出名的绿光侠当初的愤恨和不甘。
「我们连通姦都还不算耶。」
老师嘟着嘴,却又一脸抱歉地走到我面前来,一边拿出面纸擦了擦胴体上的液体,一边伸出手来示好。
我有点赌气地挥开老师过来表示和好的小手,任性地不看老师一眼。
「你们看,刑法上的通姦罪是不是早该废除了,我和孙鑫淼学长连姦都没姦到,我老公已经气成这样,插不插入看起来已经不是重点了,当一个老婆已经变心,夫妻俩貌合神离的时候,执着在一个插入的动作有任何意义吗?何况通姦的『姦』字只着重在阴茎插入阴道,如果现在老婆外遇为了取悦对方,虽然没有和姦,但是阴茎也插入肛门,甚至肛交内射,性虐待,口交饮精,甚至食粪等等取悦对方的招式都玩过好几轮,只为了有没有构成通姦罪在那边花钱请徵信社,上法院攻防近十次,最后判有期徒刑两个月、得易科罚金,结果六万块钱还是妳的另一半心疼外遇对象帮缴的,何必呢?」
老师看我不识抬举,也不理我了,转身让她性感的屁屁对着我,热诚地向大家讲课。
「前几个星期,有法官做出通姦罪成罪的判决,但其实通姦的男女只有赤裸共处一室,并没有生殖器接合的具体事证;此判决一出,有人挞伐该法官违反的罪刑法定主义的精神,但也有人讚许法官不拘泥于『姦』字的解释,让权利被侵犯的一方在通姦罪成罪后,有请求离婚或获得民事赔偿的依据。
其实通姦罪早该废除了,基于三种理由:1、通姦罪是形式上平等,看似罚夫也罚妻,其实男方通常是经济上的支柱,最后获得宥恕的机率显然高于女方。
2、以通姦罪为由逼对方离婚的情形已不再必要,现在使用概括条款事由判决夫妻离婚的比例更大幅提升到60%以上,离婚事由愈趋弹性、合理、个案认定。
3、抓姦的举动造成经济和司法上的浪费,通姦罪的追诉过程中更往往让双方连朋友都做不成,扩大冲突和伤害。
」
老师又回复她一贯示範完立刻讲课的豪气举动,连鞋子都没穿,以刚出生的状态赤裸裸地穿梭在课桌之间。
「通姦罪也是我们一开始提到的『身分犯』中的一种态样,和公务员犯罪等等一样是『纯正身分犯』,今天男女和姦并不违法,违法的是已有配偶之人还与他人和姦,相较于生母杀婴或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杀人本来就已经犯罪,所以生母杀婴或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被称为『不纯正身分犯』。
」
「有关间接正犯与身分关係的一个重要争议问题,就是性质上属为纯正身分犯之犯罪类型,是否能够得以间接正犯之犯罪结构型态来加以实现?此问题亦为学说上之争议问题;传统学说上不乏有直接全面肯定纯正身分犯罪可以成立间接正犯之见解,其认为所有之犯罪均得以间接正犯之方式来实现;亦有採否定见解者,认为纯正身分犯与间接正犯是不能相容之概念者。然而目前我国多数学说则是认为,纯正身分犯非与间接正犯并非互斥之观念,所以在性质上属于纯正身分犯之犯罪类型,在符合一定的结构模式下,仍有可能以间接正犯之犯罪结构去实现。大家可以思考一下这个问题,例如,通姦罪─『有配偶而与人通姦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有可能以间接正犯的形式进行吗?」
老师好像怕我还在生气,即使知道我刚刚真的被吓傻了,也一时生气甩开她的手,她还是一是同仁地看看我对刚刚这一段学理的反应和接收程度。
「很难想像对不对?要认识到自己是有配偶的,或知道对方有配偶,又愿意和他人合意相姦,才成立通姦罪或后段的相姦罪。有这样的可能性说一个综观全局具有十足支配性的人幕后操控两个无知的人成立通姦罪,除了无聊的恶作剧,还有甚么可能性,而真的有必要处罚这样的行为吗?」
哼,看到老师那不知道是真的还是装出来的天真模样,尤其是讲到什么学说争议的时候眼睛像发光一样,可爱到我的气瞬间消了。
趁着她还在写板书,我赶紧把她衣服捡了一捡,拿到讲桌上放着,也顺手脱下外套披在她身上,深怕她着凉,这毕竟是冬天的尾声,还没到春天啊。
老师左手紧紧抓着我披在她身上的外套,右手继续写着板书,连看都没看我一眼,从侧脸看到她眼里满是笑意,她促狭地道:「老公,谢谢你。」
这时台下才响起同学的鼓譟声,老师也笑得花枝乱颤,只有我困窘地下不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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